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》(2017年修正)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,應當分別審查以下事項:
(一)當事人的身份、申請辦理該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;
?。ǘ┨峁┑奈臅鴥热菔欠裢陚?,含義是否清晰,簽名、印鑒是否齊全;
?。ㄈ┨峁┑淖C明材料是否真實、合法、充分;
?。ㄋ模┥暾埞C的事項是否真實、合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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